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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
——珍爱信用记录 共筑诚信金融
征信小知识
1.防范过度采集,信用信息采集应经个人同意、目的合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解读
信息主体应关注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息内容,防范不合规内容或未授权内容被采集并展示。其中,条例也提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
2.关注个人信用,每年可两次免费获得个人征信报告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解读
信息主体要养成定期查询信用报告的习惯,充分利用每年2次的免费查询机会,及时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
3.注意授权用途,查询应经个人同意、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解读
信息主体在签订授权书时,应重点查看授权范围是否与本人业务相符,避免“一揽子授权”;同时,可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了解自身的授权情况和查询情况,防止信息使用者违规查询和未授权查询本人征信信息。
4使用征信权益,合理提出异议和投诉
《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当发现报告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应主动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到规定的20日后,异议申请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领取回复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解读
当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征信机构在采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故意导致信息泄露或信息错误等侵害其自身权益的情况,可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将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案例分析:
2021年12月,程女士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发现自己的征信报告中一笔助学贷款存在逾期记录,且逾期长达5个月。但程女士称自己按时还款,并未逾期,且即使逾期也未接到银行的任何通知,导致自己对逾期记录毫不知情。现程女士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删除逾期记录。
银行在收到程女士提出的异议申请之后,立即将情况反馈至异议系统。后经征信中心排查,程女士在贴息截止日之前已结清贷款本金,其利息逾期实为财政贴息不及时导致。最终,程女士成功删除逾期记录。
案例启示:一是要定期查看征信报告,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个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二是当发现报告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应主动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并对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行为要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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